2.简要分析:
1)旧条例对燃气企业安检频次未予规定,对居民与非居民用户的安检要求也未予区分,新条例从地方法规的高度对安检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检至少需两年一次,非居民用户安检至少需一年一次。
2)旧条例规定“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,应当予以劝阻、制止”。该项规定对燃气企业过于严苛(燃气企业无执法权,制止用户的不安全用气行为客观上存在困难)。新条例只是规定了“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,应当书面告知用户”。新规定更符合实际情况,减轻了燃气企业的安检压力。
3)燃气主管部门将制定燃气安全检查标准,燃气经营者需按照该标准落实安全要求。
4)新条例规定了“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表”,从法条理解,更换到期燃气表属于燃气企业的法定义务。
3.应对建议:
新条例增加的关于安检要求的规定,与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、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》的规定相一致,符合江苏省管道燃气企业当前关于安检的操作要求。但根据新规定,燃气主管部门将制定燃气安全检查标准,该标准与燃气企业安检工作密切相关,建议加强与燃气主管部门的沟通,结合安检实践提出建议或意见,推动科学合理、客观公正的安检新标准出台。